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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所要求的归档范围完整地收集有关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或红色墨水等不符合要求的书写工具。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文件材料应当在次年6月底前整理、归档完毕。
  第十一条 归档文件应分类清楚、排列有序,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目录填写清楚。
  第十二条 归档文件采用年度—保管期限—问题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和排列。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符合规范的档案装具,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编制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出卖、涂改、伪造社区居委会档案。
  第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按规定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附件:    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党务工作类
  1.党总支(支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2.党总支(支部)会议记录
  3.党总支(支部)换届选举的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选举结果
  4.党总支(支部)书记任职、委员分工的批复、通知
  5.优秀党员、优秀党组织的先进事迹、经验材料
  6.党员名册、年度统计报表
  7.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8.党总支(支部)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
  9.社区党员民主评议材料
  10.上级党组织颁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二、社区自治类
  1.社区居委会工作总结、计划、会议记录、纪要、大事记
  2.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通知、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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