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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档字[2003]87号 2003年7月31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其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其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区居委会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居委会档案,是指社区居委会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及其它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所在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保管、保密、借阅、鉴定、销毁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
  第七条 各类社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提供利用,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该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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