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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通知书的,即可进入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监督情况;
  (四)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将其投入使用。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由建设单位从“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下载,填写后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文件。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备案材料当日出具收文回执,并将有关工程备案信息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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