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24日 深档字[2003]8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障归档的电子文件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障归档的电子文件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企业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分别为:
(一)电子文件: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二)归档电子文件:指经过鉴定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以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参数和其他相关数据。
(三)在线式归档: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在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的情况下,实现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四)可卸载式归档:指将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卸载到脱机载体上,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五)元数据:关于数据的数据,是一种信息资源组织和管理工具,它可以对文件进行详细、全面、规范的描述,保证电子文件能够被准确理解与有效检索,支持电子文件的管理、利用和长期存取。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市、区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实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并指定能胜任工作的专门人员负责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
第三章 电子文件归档
第六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密级划分均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