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美容、美发、足浴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格局要求:
(一)经营场所内不得设有职工宿舍;
(二)美容营业场所可设置房间,但房门上必须安装一块面积不小于25厘米×25厘米的透明玻璃。房内不得设置可调照明灯,不得设置冲凉设施。一间美容间必须设置2张以上美容床。营业时间房门透明玻璃不得用任何形式遮挡,房门不得反锁;
(三)营业场所不得设置暗格或封闭式洗头间、阁楼及按摩床。
第七条 美容、美发、足浴的设施、工具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实行一客一换并及时消毒。
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对美容、美发、足浴设施、工具的检查。
第八条 美容、美发、足浴从业人员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并取得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严禁传染病患者从事美容、美发、足浴行业。
第九条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美容、美发、足浴业务,应当经注册分局或其所在辖区工商分局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美容、美发、足浴经营场所启用前,需经消防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条 申办经营美容、美发、足浴业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注册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
(三)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四)所在辖区工商所对经营场所装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后签署的场地调查意见;
(五)验资证明(限企业法人);
(六)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七)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办经营美容、美发、足浴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
(三)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四)所在辖区工商所对经营场所装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后签署的场地调查意见;
(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计生证明(限49岁以下女性)。
第十二条 申办个体理发店应符合以下经营条件:
(一)理发店一般设在自然村、工业区内或其它偏远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