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机制,将就业率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完善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
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用信息化带动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的专业化。建立功能完善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切实有效的信息服务,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的水平。
组织好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会。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做好每年的用人计划,在岗位出现空缺且所需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应优先接收安排本市院校和生源的毕业生。
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规范管理。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工作,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毕业生招聘活动。毕业生就业市场所涉及的各项收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收费。
五、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一)进一步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招考公务员、职员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凡进必考”,“择优录用”,面向全国,公开招考,部分职位对本市院校和生源的毕业生采取适当倾斜政策;企业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二)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范围的规定。除定向生、委培生和享受国家专项、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外,所有本市高校毕业生均可自由择业。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市民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任教。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借聘(代课)教师,将高校毕业生补充到教师队伍中。
(五)鼓励非公有制单位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与所聘用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鼓励本市生源毕业生到其他地区工作。对主动要求到其他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凡到深圳以外地区服务2年以上(含2年)的毕业生,在招聘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其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到工作地区或留在深圳,市人事局提供免费人事管理服务。
六、为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