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采矿权人年检不合格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年检档案,公布年检结果,定期向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年检工作总结。
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5月底前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分别公告年检结果,同时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年检表格式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检登记表封面
附件:2、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登记表格式
附件:3、区县年检工作总结编写提纲(略)
附件一:
年检登记表封面
(格式)
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年检登记表
( 年度)
采矿权人名称(印章)
矿山名称
报表时间
年检表填写说明
1、基本情况:开采固体矿产的采矿权人填写基本情况(一),开采矿泉水的采矿权人填写基本情况(二);
2、开拓方式:在露天开采矿山中指建立地面与采场内各开采台阶及各开采台阶之间的运输通路,以满足矿岩及设备材料的运送,保证露天矿场正常生产的运输联系,及时准备出新水平而构成的沟道系统;在地下开采矿山中指为开发地下矿床,由地面开掘一系列井巷通至矿床,形成一个完整的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等生产系统而进行的井巷开掘工作;
3、采矿方法:露天采矿方法是指用一定的开采工艺,按一定的开采顺序,剥离岩石,采出矿石的方法;地下开采方法是研究矿块(包括矿房和矿柱)的开采方法,它包括矿块的结构要素、布置采准切割巷道、回采工艺等工作内容,这些工作内容总称采矿方法;
4、矿泉水取水方式:指凿井泵抽或自流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