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事业单位实行属地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津政发[2003]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属地征管原则,加强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津政发〔2003〕98号)、《天津市统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津统字〔1994〕112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办理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地注册登记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注册登记管理的一般规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除本通知的特殊规定外,应当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各区县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我市18个区县行政区域界限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区确定。
连锁经营企业和外地驻津企事业单位,由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地注册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注册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管理。
(二)注册登记管理的特殊规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对以下地域、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实行特殊的注册登记管理。
武清逸仙园小区、西青微电子小区、汉沽化工小区和市开发区西区内企事业单位,由市开发区注册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管理;空港国际物流区和空港物流加工区内企事业单位,由保税区注册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管理;华苑产业园区内企事业单位由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管理;新技术产业园区其他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由区域所在地注册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