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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主要措施是:重点组织对餐饮业和集体供餐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做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要组织对全省所有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规范,实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教育厅、旅游局抓好实施。
  (五)坚决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加工点检查清理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追根溯源,捣毁制假窝点,严惩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主要措施是:由各行署、市政府发出公告,要求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无证照食品经营加工点,限期关闭,做好场所退租、加工设施拆除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城乡结合部非法加工经营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彻底消除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各地市要集中查处问题多、群众反映大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食品,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以及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有关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实施步骤
  本着“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8月上旬。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具体行动计划。
  第二阶段为集中实施和监督检查阶段,时间自8月中旬至11月末。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具体实施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省经贸委会同省公安厅、农委、畜牧局、卫生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外经贸厅、教育厅、哈尔滨海关等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12月份。各级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对照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各地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系统开展食品放心工程情况于2003年12月20日前报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五、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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