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放心
工程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4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
黑龙江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和《
黑龙江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完善食品监管体制,以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食品放心工程的重点。“放心食品”是指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符合有关卫生和技术标准的上市食品。突出治理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食品污染源头,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抓好米、面、肉、肉制品、蔬菜、水果、糖、油、蛋、酒类、调味品、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品种质量;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特别是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点;重点品种批发、零售;餐饮消费;取缔无证照非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