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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4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水利工程建管、水利规划设计、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保护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省已建成各类水文站点1600多处,形成了包括水位、流量、雨量、水质、地下水、蒸发、泥沙、冰情等测验项目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的水文站网,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水文技术资料,为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的正确决策、合理调度和抗洪抢险等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但是,我省水文行业管理薄弱,职能不明确,投入机制不完善以及测报设施陈旧、技术手段落后、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水文作用的发挥,远远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求。为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发挥水文部门的职能作用。各地要切实发挥水文部门的作用,支持水文部门充分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自建的水文监测点、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应符合水文管理规范,并纳入水文行业管理,承担水文测报任务,发挥其应有作用。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水费和保护水环境的监督管理中,充分利用现有的水文站网、技术、资料优势,进一步发挥水文在水资源评价、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新建取水工程的水资源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取排水计量、水环境监测评价和分析计算等方面的作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把水文部门作为成员单位。水文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
  二、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步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函》 ((87)水电水文字第2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若干意见》 (水文[2000]336号)精神,加大对水文的投入力度。省计委、各级水利部门要大力支持水文站网技术改造、水文勘测站队结合基地建改。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雨量、地下水、墒情、水质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等基础工作专项经费,增加水文巡测车、测船等水文测报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费,保证水文工作正常开展;要积极推行“工程带水文”的有效措施,在编制水利工程建设规划计划时,必须包含水文站、水文设施、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以确保在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中同步安排水文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其投资要列在工程概算中。新建或扩建水文站点所需用土地及水文站点的专用道路、测报设施、管理设施等使用的土地,由水文部门所在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有关手续,涉及的耕地开垦费用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在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范围内,保证水文报汛电台使用的频率,免收频率占用费。供电部门应保证水文测报用电。严禁各部门对水文部门进行各种不合理的摊派。水文监测自动测报系统和水文信息化的基础建设,应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施。要积极引进和应用计算机网络、遥测、遥控等技术,提高水文信息的传递和处理速度,加快水文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水文现代化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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