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9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4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治理教育乱收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整顿教育行风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纳入日程,采取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要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通知》精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公办各级各类学校的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省级以下政府或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教育收费项目一律废止。
从2003年新学期开始,全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 、财政厅《 关于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02〕33号)要求,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迟实行或不实行。
各地公办高中招收自费生的比例及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办高中招收自费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教联〔2003〕15号)和《关于加强普通高中“自费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03〕20号)规定。
高等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从2003年录取的新生开始,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标准应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经批准,高等学校设立的民办二级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采取中外联合办学形式的学校的收费,应在严格核定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实行按成本收费的办法,具体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保学校办学经费需要。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与支出的监督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凡挤占、挪用、截留学校收费收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要统筹用于办学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