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国有农场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按照国有农场的分布和隶属,以地、市、县、系统为单位推进落实。相关各地各有关行署、市、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共同抓好此项工作。各国有农场要按照省统一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提供所需资料,创造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做好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依照黑龙江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实施细则》(黑土划字[1979]1号)和《黑龙江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渔场土地划界落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土界领[2001]1号)的规定,对各国有农场已划界的土地进行严格审查,逐一复检,符合规定的,据此予以确权落界,颁发土地证书;已经申领所在地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的,依照《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土地划界复查无误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有土地划界不符合有关规定,又没有利用价值的,应按现行的技术规程和工作标准重新进行土地划界,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发证;对土地使用边界和权属存有争议、插花、调整未办变更手续的,要依照《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和原国家土地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先行调查协调,再予确权、登记、发(换)证。
四、积极协调国有农场与周边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产权关系和经营利益,加大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力度。凡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制造事端,聚众滋事或械斗伤人,引发新的土地权属争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各国有农场要抓住这次依法确权登记发(换)证的契机,解决好现实存在且自身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依法维护土地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此次开展国有农场土地划界和确权落界工作,原则上只收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土地权属调查、界址点卫星定位测量、图件制作、面积量算、数据统计等专项技术工作;登记发(换)证工作只收工本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划界落界发证和换发土地证书收费依据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土界[1998]109号)规定执行。相关专项技术工作由具有土地勘测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承担,并在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签订技术业务委托协议。各国有农场隶属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和理顺好资金渠道,切实搞好工作经费结算和使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