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省直机关所属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
开展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意见和通知
(黑政办发[2003]4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省直机关所属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开展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关于在省直机关所属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
农场开展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为依法确认和保护省直机关所属各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以下简称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明晰国有农场与周边单位土地产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精神,拟定于2003年8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有农场土地进行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开展国有农场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省政府及各土地使用权利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切实组织本系统或本部门所属国有农场开展好此项工作,抽调专人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