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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

  要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的全面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农机部门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机作业条件,提高农机作业效率和安全性;支持建立和完善农机安全工作组织,健全农机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农机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齐心协力,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要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对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机械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支持农机部门,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依法对农机产品生产、经营、维修等进行质量技术监督,有效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五、加强农机服务组织建设
  农机服务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加强区县(自治县、市)级农机服务组织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功能。要按照国办发〔1999〕79号、渝府发〔2000〕81号、渝府发〔2003〕17号和渝办发〔2000〕21号文件精神,落实农机技术推广和安全管理等公益性职能,做到职能到岗、责任到人,确保农机社会化服务到位;对承担农机推广、管理、安全监理等公益性服务职能的编内人员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妥善解决乡镇农机招聘干部的退休、解聘、养老保险等问题;加强乡镇农机管理机构资产监管,不得随意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公益性、社会化要求,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完善农机服务体系,为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提供有关农业机械化信息、示范、培训、推广、流通、维修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推广、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和开展跨区作业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降低作业成本。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发展各类农机专业大户、机具租赁和技术服务公司以及其他农机服务中介组织,逐步形成新型的农机服务产业链。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65号)文件精神,围绕全面奔小康的总体目标,大力引用国内外农业机械化先进技术,研制开发适合重庆的农机产品。加强对农机工业发展的引导和扶持,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研制和生产经营,扩大农业机械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六、健全和完善农机事业发展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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