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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3]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8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外经贸委负责对全市代理招商引资(外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代理招商引资是指引资方或投资方将拟寻求合作的项目委托给境内外的中介人,要求中介人按照双方约定促进项目合作,政府根据项目利用外资的成果给予中介人一定物质奖励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中介人是指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为重庆市利用外资工作牵线搭桥,引荐国外、港澳台侨商来渝投资的法人、自然人以及重庆市设在境内外的代理招商引资机构。上述对象不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五条 中介人的资格条件
  (一)与境内外投资者有较广泛的联系;
  (二)熟悉招商引资工作;
  (三)有固定的地址或住所;
  (四)信誉良好。
  第六条 委托关系的确定
  (一)本办法所称委托含投资方委托中介人寻求投资市场的委托关系和招商引资方委托中介人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委托关系。
  (二)招商引资方包括重庆辖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和拟招商引资的重庆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机构。
  (三)委托关系的存续是界定中介人权利和义务以及明确代理招商引资项目合作成功后政府奖励对象的要件。
  (四)委托关系以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中介人)的书面协议而确定。
  第七条 对代理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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