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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3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渝府发[2003]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继续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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