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对照《通知》要求,抓紧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年初已制订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调整充实,抓好落实;尚未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并迅速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把专项整治与隐患整改结合起来。要按照省政府年初的部署,把煤矿与非煤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加大整改力度。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开采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对已被依法关闭取缔的小煤矿和非煤小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查处;要针对农用车、农用船、渔船非法载客,客货车、船严重超载、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无牌无证驾驶,以及事故多发路段改造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交通安全;公安部门在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的同时,要注意抓好“城中村”的消防安全工作,尤其要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安、经贸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运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消除事故隐患。
(三)专项整治与安全评估相结合,全面开展对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各地要在组织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安全评估工作,采取先由企业自评,再由专家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复评的办法,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划分不同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安全状况差的企业要加强监管,进行重点整治。
四、严格执法,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专项整治中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治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对整治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信息沟通,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宣传报道整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各地级以上市及省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方案、分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时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