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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3]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讲话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充分认识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把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贯穿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艰巨任务,克服松懈厌战情绪,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常抓不懈。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机制。我省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分工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其中,煤矿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烟花爆竹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民爆器材生产环节的安全整治由经贸部门牵头负责、公安部门配合,储存和销售环节的安全整治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由海事部门牵头负责,海洋与渔业部门、交通部门协助;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的整治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农用车的安全整治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负责;其他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相互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
  三、切实加强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各级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采取得力措施,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过程,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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