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工作要与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评估,全面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监察,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井防灾和抗灾能力。对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地方政府强制关闭。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改制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破产重组的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在矿井联合改造中采取欺骗手段搞假联合的,一经查实,当地政府要作出严肃处理,坚决关闭。
今年,我省以兴宁市四望嶂矿区为整治重点,对无证非法的小煤矿,由梅州、兴宁市政府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关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抓紧制订关闭非法小煤矿的具体措施,下发执行。
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各产煤市、县必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事故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生产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制定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要加大事故处理力度,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员。对已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省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于今年11月底前组织督查组对贯彻本《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于10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报省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