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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3]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今年以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伤亡事故出现上升势头。1至6月份,全省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39宗,死亡61人。4月7日,曲江县多经公司大八井合营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6月14日,乐昌市江胡煤矿发生特大斜井人车跑车事故,造成14人死亡;7月16日,曲江县犁市镇十线煤矿发生透水事故,6人失踪。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暴露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责任,特别要加强县、镇两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扭转我省煤矿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遏制事故上升势头,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各地要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广东省2003年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粤安办〔2003〕14号)及本《通知》的要求,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是无证非法小煤矿和安全生产条件差的各类煤矿。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及本《通知》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取缔无证非法开采小煤矿。
  (一)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地方政府必须限期予以关闭取缔。各产煤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对非法开采小煤矿的打击力度,加强巡查监控,发现一处炸封一处。凡关闭不彻底,对非法开采打击不力、暗中保护、隐瞒不报、甚至纵容非法采矿或为非法开采矿主供电、供火工品的,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通知》的要求,严肃处理。对非法开采、破坏资源的小煤矿矿主,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的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触犯刑律的,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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