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已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沙化土地包括:
(一)榆林市北部长城沿线风沙区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二)榆林市南部及延安市北部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三)黄河、渭河、汉江沿线及其他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四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开展。
第五条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沙治沙工作。
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沙治沙工作。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年度防沙治沙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