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5.2.1 重要性原则。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在全面分析审计查证问题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紧紧抓住资产、负债、损益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大经营决策情况、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价。对一般性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评价,应力求简洁。
5.2.2 客观性原则。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审计人员应以审计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为准绳,不受外部影响,不附加主观成分,对审计查证的事实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
5.2.3 准确性原则。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措词恰当、表述清楚、定性准确、量化分析,少用或不用修饰性语言。切忌用单个的事实或某几项指标来评价被审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职责和遵守廉洁规定的整体情况,防止以偏概全。
5.2.4 历史性原则。对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活动,既要考察其当时的政策、法规和经济运行环境,也要考虑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地予以说明。
5.2.5 谨慎性原则。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坚持稳健、谨慎的态度,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审计事项或证据不足的、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以及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审计难以定性的事项应予以客观、如实地描述。
5.2.6 统一性原则。在进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应注意保持以下3个方面的统一性:
5.2.6.1 评价标准与国家规定相统一。坚持采用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全行业统一标准进行评价。同时,要注意在对同一类型企业进行审计评价时按同一标准进行。
5.2.6.2 审计评价的范围、内容与审计的内容和职责范围相统一。严格按照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职责范围,对被审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能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和审计调查范围。
5.2.6.3 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相统一。坚持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来评价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对故意损害国家整体利益、谋取局部或“小团体”利益的问题,应通过审计确认的事实和数据予以揭示。
5.3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方法。审计人员应当参照一定的考核指标,将定性评价、定量评价以及其他评价方法结合起来,同时坚持以写实的手法进行评价,做到寓评价和分清经济责任于叙事实之中,一般不做鉴定式的抽象评价。
5.3.1 审计人员应主要采用定量和对比评价法,可分别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企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与上级的相关考核目标、前任或历史实现的经济指标、其他同类企业实际水平进行比较,还可对本企业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5.3.2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定性评价与经验判断相结合的方法,对被审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水平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5.3.3 审计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反映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的需要,选用评价指标,但一般地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完成情况是必须评价的内容。特殊行业的企业经济指标在评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指标评价时应当考虑运用。
5.4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紧扣“经济责任”这个关键点,根据上述原则和方法对以下事项作出评价:
5.4.1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情况。
5.4.2 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5.4.3 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5.4.4 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5.4.5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6.1 总体要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审计机关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后,应向下达审计指令的政府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一节 审计报告
6.2 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组各业务小组在审计终结后,应分别撰写相关业务的经济责任审计汇总材料或财务收支审计汇总材料。审计组根据各业务组的审计汇总材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实的基础上,撰写整个项目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
6.3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格式。
6.3.1 标题。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同志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如被审计对象已离任,在标题中应注明为原法定代表人。
6.3.2 主送。主送单位为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6.3.3 正文。主要包括审计实施情况,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基本情况,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被审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和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6.3.4 落款。×××(被审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时间。
6.4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6.4.1 前言。主要是概要说明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6.4.2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及其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以及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总体情况,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等。
6.4.3 与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企业收益分配等情况以及为完成经济指标所做的工作,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及效果。
6.4.4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和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包括反映被审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被审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规定的情况。
6.5 征求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