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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施意见

  31.重大执行事项听证。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或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的变更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以及执行异议审查等重大事项应举行听证会,并在裁决时公开裁判权行使的理由和依据。
  32.执行全程公开。实行执行全程公开,公开启动执行程序的情况;公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情况;公开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公开变价过程;公开执行中止的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公开终结执行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等。同时,允许新闻媒体对执行过程跟踪采访和公开报道。
  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
  33.执行费不预收。执行案件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案件执结后,按实际执结金额进行收费。
  六、强化落实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
  34.不预收困难群众诉讼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等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的,在立案时不预收诉讼费,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35.免收困难群众诉讼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等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免收其应负担的诉讼费。
  36.及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对实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及时审理、及时执行,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实现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
  37.落实法律援助。除为符合法律援助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代理诉讼外,为生活确有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独自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七、增强审判透明
  38.审判全程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案件一律在审判法庭或者其他公开场所公开审判,并于开庭3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进行公告。
  39.保障公民旁听。进一步落实市高级法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和《关于新闻记者旁听采访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公民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旁听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新闻记者对公开审理案件可以采访报道。
  外国公民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外事管理部门联系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40.审理结果公开。所有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应当进行庭审总结,使诉讼当事人明确了解庭审结果。
  41.裁判文书公开。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均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法院查阅有关裁判文书;每年选编出版全市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裁判文书;近期在北京法院网上建立专门网页统一公开全部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并逐步公开其他案件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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