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庭审记录当庭签字。除当事人同意外,庭审记录由当事人确认后当庭签字,以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
20.实行远程网络立案。远郊区县法院的派出人民法庭实行远程网络立案,当事人可就近到人民法庭递交立案材料,利用科技手段由基层法院立案庭统一办理立案手续,既全面落实“立审分立”原则,又切实方便当事人起诉。
21.落实电子签章。进一步搞好人民法庭裁判文书的电子签章工作,切实解决往返法院盖章的问题,让当事人及时拿到裁判文书,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22.方便交纳诉费。继续在全市法院普遍设立收费点,使当事人不出法院即可办理交费手续,减少当事人交费的时间和劳累。
23.设立当事人休息场所。全市各法院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休息场所,为当事人等候庭审等诉讼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提高裁判效率
24.严格延长审限报批。案件审判必须严格遵守案件审限规定,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必须严格履行延长审限审批手续。对依法延长审限的一、二审案件,在决定延长审限后5日内告知当事人。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必须在法定审限内结案,不得申请延长审限。
25.集中清理积案。2003年11月底前,全市法院组织力量集中清理各类积存的超审限案件,刑事案件的积案要全部清理完毕。
26.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法院在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行简便化审理,书面通知公诉机关以及被告人和辩护人,并当庭宣判。
27.尊重民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均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适用简易程序,采用速裁方式,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8.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加大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力度,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对由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继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29.严格立案期限。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受理立案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改变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审查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的当日审查立案。
30.上诉卷宗限时移送。当事人上诉的,一审法院在上诉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当事人一方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移送。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送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将不能移送的事实和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五、加大执行公开力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