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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施意见

  6.诉讼风险提示。在全市法院切实落实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在案件诉讼中,及时向当事人提示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举证不能、举证超过时限、执行不能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帮助当事人避免或者降低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和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7.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中,法官一般不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但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有重复或者与本案审理无关的,可以适当提示、引导。
  8.当事人选择鉴定等机构。在案件审理及执行中,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确定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在全市法院统一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中协商选择;协商不能确定的,由法院随机确定。
  9.平等保护当事人的举证权。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举证期间;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一律开具收据;公平、及时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0.方便检察官、律师诉讼。设置阅卷场所、更衣室等,为检察官和律师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11.统一起诉材料要求。制定全市法院关于各类案件起诉材料要求的规定,统一立案材料要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12.刑事错判赔偿。刑事诉讼的错误裁判导致被告人被错误羁押的,刑事赔偿申请人可持法院终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直接请求赔偿,无须确认。
  三、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13.设立值班法官。设立值班法官,负责接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并解释有关问题。
  14.实行首问负责制。当事人或者群众询问有关事项的,第一个被询问的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释、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属于自己接待的,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接待,不准推诿。
  15.畅通信访渠道。对于群众来访的,即时解答。建立信访摘报制度、信访通报制度和全市三级法院信访工作协调联动制度,解决群众信访中所反映的问题。
  16.设立优先立案窗口。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救助对象设立专门立案窗口或采取其他措施,对其诉讼优先立案。
  17.增设无障碍设施。增设无障碍通道,或采取其他措施,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方便。
  18.设立便民法庭。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或者山区人民法庭根据实际需要,在辖区内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基层人民法院和城镇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设立假日法庭等便民法庭,方便正常上班期间无时间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对于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即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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