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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施意见
 (2003年8月29日)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本质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工作宗旨。为在全市法院工作中切实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和要求,现结合本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就如何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活动中的热点问题,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
  1.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工作中去;必须落实到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去;必须落实到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创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中去;必须落实到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中去。
  2.服务发展。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必须服务于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成功举办一届出色的奥运会努力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在依法保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方面下功夫,在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下功夫,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方面下功夫,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方面下功夫,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方面下功夫,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方面下功夫,在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方面下功夫。
  3.平等保护。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必须坚持平等保护观念。平等保护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既要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依法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不论本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不论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都要公平对待、平等保护,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和执行案件,决不能因司法不公损害投资环境和国家法制形象。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4.建立诉讼指导制度。制定全市法院统一的《民事、行政诉讼指南》,指导当事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正确行使委托代理、申请回避、举证和质证、上诉、申诉以及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
  5.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在刑事诉讼中,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同时,书面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等诉讼权利;对犯罪行为侵犯人身权利或毁坏财物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在决定立案和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诉讼文书的同时,应书面告知原告、被告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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