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税收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杭州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杭财发〔2003〕1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税收政策扶持。
1、新办的家政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家政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鉴证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鉴证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现有的家政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现有的家政服务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鉴证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家政服务,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在2002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家政服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政策。为支持我市家政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家政服务业吸纳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解决我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自2003年1月1日起三年内凡市区范围内的家政服务业(主要是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符合以下基本养老保险费奖励条件的,由政府给予奖励: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安置市区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比例达到全部职工30%以上(含30%)。
符合以上两条标准的企业,由市政府按企业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额给予全额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发展和个人奖励),市财政局在年终予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