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当先行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集体讨论,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三条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报请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
(三)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四)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主要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的记录;
(五)有关法律依据;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报送的规章送审稿,应当条文清晰、结构规范、语言精练,避免冗长繁琐,切忌含混不清,模棱两可。
第二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起草部门未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者起草工作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
《立法法》和
《条例》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不同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的规章送审稿,应当按规定组织论证、协调和修改。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召开有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规章送审稿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