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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杭州市政府令
 ([2003]第19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2003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茅临生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请下一年度的立项。
  报请立项时,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措施等事项。
  第七条 报请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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