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行为,凡是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废止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坚决不得再收取。要全面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对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取范围等,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得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搞好农民负担执法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纪现象,要对部门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九、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用扎实的作风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健康进行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深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认清改革试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打硬仗和持久战的思想准备,按照省委“两风”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继续负总责、亲自抓,精心组织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各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力量不减”。各级派驻基层的指导督查巡视组,要本着既满足工作需要又少而精的原则设置。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大力支持改革,认真履行职责,担负起指导和组织实施各项配套改革的责任,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地市、县(市)、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认真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工作。对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既要讲清改革政策和前期改革取得的实效,又要讲清继续深化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通过宣传解释和过细的思想工作,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及时消除各种疑虑,积极参与、支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保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平稳运行。
各地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改进督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向社会公开政策咨询和群众举报电话,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乡(镇)、县(市)、地市、省四级接待农民群众信访序位做好工作,不得将矛盾上推。要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执行政策走样、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随意曲解中央和省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等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
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黑办发[2002]18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当地党委、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重大案件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