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搞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我省国有农场规模较大,情况较为复杂,暂不宜全面推行税费改革试点作。2003年在农垦系统选择两个国有农场,由省农垦总局牵头,省税改办配合,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积极向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务院税改办等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将试点农场列入国家试点范围并取得国家转移支付补助。
十六、坚决制止村级公款订阅报刊强行摊派
改变村级报刊订阅方式。结合“乡管村用”改革,村级报刊由乡(镇)党委统一组织订阅,在不超过1500元标准的限额内,除规定的党报、党刊外,其他报刊由村级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每村每种党报、党刊原则上只订一份,再增加部分必须是村级自愿,不得硬性规定。超过1500元限额部分,谁决定订阅由谁负担费用。要严肃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摊派人、管理机关和订阅人的责任。
十七、继续化解乡、村债务
要加大工作力度,巩固和扩大化解乡、村债务成果,坚决杜绝新债发生,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对高负债的乡(镇),禁止乱拉资金搞“政绩”工程;禁止新建或装修楼、堂、馆、所;禁止乡(镇)政府举债办企业;禁止一切不合理的政府担保行为;禁止增编增人;禁止增、换小汽车。在调整乡(镇)财政体制,核定乡级基数时,要充分考虑乡(镇)债务因素,乡(镇)财力有节余的,要优先用于还债。
对村级债务要按既定的政策和办法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化解;村集体不得举债为农户垫付税费;村级资金有节余的,要首先用于还债。
对目前难以化解的乡村债务,要做好基础工作,核清、归类后建立数据库。对农民欠集体的债务,继续按照“核清、公布、认可、逐步还”的原则办理,对改革前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农民税费尾欠,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税费改革前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严禁动用司法力量强行收取。同时,要继续坚持农民不能用债权抵顶农业税及附加的政策规定,村集体欠农民的债务,应在化解村集体债务中逐步解决。
十八、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乱收费乱摊派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