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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失效]

  (二)完善转移支付办法。依据2002年农业税收入决算,据实调整省对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数额。按各地2002年农业税实际应征数修正各地原上报的预计收入数;乡镇部分农业税其他收入按照60%比例记入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增收数额。对因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调整、水稻折算计税主粮(玉米)的价格比例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所造成的减收以及各地2002年实际安排的对村补助超出省级对村转移支付补助部分,省级财政视各地财力状况区别对待:对标准收入不能满足标准支出的地市、县(市),其差额由省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对标准收入能够满足标准支出的地市、县(市),由各地自行消化解决。对以县为单位整体上常年产量调整所造成的财政及农业税附加短收,仍按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办理;对个别村、屯和农户常年产量调整所造成的财政及农业税附加短收,由各地自行消化解决。
  九、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要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要全面落实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教育公用经费上收到县级管理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准发生拖欠;学校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正常的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或福利。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正常的危房改造资金保障渠道,重点消灭D类危房,确保学校师生安全。
  十、继续巩固、扩大乡(镇)机构改革和乡(镇)、行政村区划调整工作成果
  已合并的乡(镇)要按规定的编制定岗、定员,将人员精简到位,富余人员按照既定政策尽快分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关于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和规范乡镇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精简人员。已合并的行政村要尽快实现班子合一、账目合一,杜绝“明合暗不合”。严格控制村干部和“误工补贴”人数,实行村组干部交叉任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规模小、土地少、农民负担仍然减不到位的乡、村继续做好撤并工作。
  十一、继续推进农村教育布局调整,精简超编人员
  各地要按照全省教育布局调整三年规划(2001年至2003年),继续抓好教育布局调整工作,按照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尽快精简超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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