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推行和规范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一事一议”工作。今年每个乡(镇)至少要落实一个村开展试点工作,抓好典型,总结经验,明年在全省全面推开。继续完善制度,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程序和方法;完善村级“一事一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村务公开办法;县(市)、乡(镇)政府,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纪行为。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畴,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山、水、田、林、路等改善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商议,由农户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落实,不准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在农村“两工”没完全取消前的过渡期(2003年、2004年),农村“一事一议”只准筹资,不得筹劳(农业综合开发除外)。为了鼓励农民从事务工经商、专业养殖等增加收入,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户收取资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的政策,过去已经收取的资金,不予退还。
七、完善现行农村“两工”管理
“两工”(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政策,在存续期间内(2003年至2004年),必须加强管理,规范运作。2003年全省“两工”最高限额15个。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提前取消“两工”,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按“一事一议”的规定办理;坚决纠正个别地方只收钱,不安排农民出工,少安排农民出工,后用钱“找补”以及先收钱、后出工挣钱等强行或变相强行以资代劳的错误做法;对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要由农民提出书面申请并不得高定工值;不允许按田亩摊派“两工”;“两工”数量要根据当地实际,在限额内合理确定,不允许按“两工”上限固定筹劳。
八、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一)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各县(市)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进一步明确、合理界定县(市)、乡(镇)事权,按事权划分财权,明确县(市)、乡(镇)收支范围。乡级收支基数的确定,要确保乡(镇)机构的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并适当考虑逐步化解乡级债务的因素;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教师工资和教育公用经费上收到县(市)及部分县(市)从本地实际出发调整事权部分除外)原则上全部留归乡(镇)。完善县(市)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办法。对改革后乡村出现的政策性财力缺口,县级财政要给予补助。对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可由县级统一安排收支。完善乡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强化县(市)对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对乡(镇)财政资金实行新的调度机制。在财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由县级统一调度资金,只对财政管理基础较好、规模较大的乡(镇)保留资金调度权,具体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全省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黑财乡[2003]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