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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失效]

  四、据实核定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
  (一)据实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在坚持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不搞大规模重新丈量土地的前提下,对农民反映的“瞒地”问题,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定,可据实调整;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耕地占用税税款,暂时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不得将上述核减计税土地的农业税负担继续保留和平摊到农民头上。对新增的耕地要实事求是地纳入计税面积。对核定的计税土地,要实行动态管理,不能再出现“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问题。完善村机动地、预留地发包政策。村机动地、预留地的发包,要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村委会提出发包底价,农民自愿竞价承包,签订承包合同。村机动地、预留地发包和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必须落实纳税主体。对税费改革前长期发包或转包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与税收法律 、法规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完善承包合同,明确纳税主体和税额。
  (二)实事求是地确定常年产量。2002年各地经过群众讨论认可、张榜公布并经省批准确定的旱田、水田(原粮)、菜田(原粮)的常年产量原则上要稳定不变。各地对农民反映常年产量偏高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所确定常年产量符合实际的,要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稳定不变;确实偏高的,要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据实调整,同时,要考虑相邻村屯、乡(镇)、县(市)之间常年产量的平衡,调整后报省税改办备案。
  五、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必须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
  按照国务院要求,在继续落实省委、省政府既定减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做到改革后无论是一个地市、一个县(市)、一个乡(镇)、一个村还是一个农户总体上计算,与改革前(1999年至2001年3年平均)税费负担比较,都要有不同幅度的减轻。改革前负担较重的减负幅度要大一些,改革前负担较轻的减负幅度可以小一些,但必须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对改革前由集体经济承担农民负担,改革后有能力继续承担的仍由集体经济负担;对集体经济没有能力继续承担的以及过去税制不规范或农民应承担而没承担的隐性负担,要向农民解释清楚,不能算作增加负担;对确因改革而增负的,同口径(改革后税费负担与改革前应承担的税费负担比)比较,人均税费负担高出1999年至2001年3年平均税费负担的农户,对其高出部分税款予以减免(农业税及附加同比例减免);对农户二轮土地承包之外,耕种村机动地及转包他人土地等而多缴纳的农业税(含附加)不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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