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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以国家和本市的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建设单位要求缩短工期的,必须明确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和措施费用。
  3、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燃气、自来水、排水等地下管线资料,应提供而未提供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
  4、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依法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施工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到位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内容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中签字。
  5、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存在施工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施工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
  7、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8、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施工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
  9、施工单位必须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10、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或办理分包项目合同备案,或不具备安全保证措施和上岗资格的,不得进行工程项目施工。
  四、市建委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时,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备案时,要提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具体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施工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市和区县建委、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市建委举报电话:白天63897882,夜间63863650),并要鼓励和保护举报人。施工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举报制度和市、区县建委投诉电话。市和区县建委将定期检查各单位处理举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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