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03]0446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坚决遏制施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发生,扭转当前施工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加大施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力度,结合当前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特进一步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施工安全生产,落实建设各方责任
1、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系统,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办理有关申请批准手续,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标准的情况重点监督,施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理。
二、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监督组织机构
1、市和区县建委应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安全生产规范执行情况地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作用,严格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加强施工安全事故易发环节的监督。
2、施工安全生产实行区县建委属地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工地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监管,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成立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与工程质量监督站合署建制,也可以单独设立,并向各区县编办申请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参建各方市场行为管理
1、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载明要求投标人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和保证体系,并在评标办法中设置相应的评分分值。投标人在投标资格条件中应明确企业安全负责人和项目安全负责人,并在投标书中载明详细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其费用应纳入投标报价中。评标委员会要把投标人的安全保证措施作为技术标评审的一项重要内容。凡不具有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或施工安全保证措施达不到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依法将投标作废标处理。
发包人(包括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与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中,要载明承包人保证施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条款。监理合同中也要包括监理企业对安全监理的责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