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条例
(2003年9月5日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2004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安全工作,监督学校落实事故预防措施,指导和协调事故的处理。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和事故预防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教学用具、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
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配备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标准。
第九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和自护自救知识的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制度,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