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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上海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预防医源性疾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含义)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按照无菌器械进行产品注册,并在产品包装上标示“无菌”、“一次性使用”或者有不得重复使用等类似表述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使用、销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是本市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使用、销毁的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使用、销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本市医疗机构的无菌器械使用及其销毁工作。
  环保、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菌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的开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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