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班子,成立征信管理工作机构,落实职能、编制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3、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有关政府部门要清理、修改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配合的管理措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逐步建立社会性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和制约,增加其失信成本,以发挥警示作用。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及金融、商业、社会服务机构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和企业,要在监管、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增加其守信收益,同时发挥示范作用,促使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五、营造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
(一)实施原则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理解、支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积极开展社会诚信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普及工作,加大舆论、社会监督的力度,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二)行动目标
2003年,成立信用行业协会,信用管理培训达到5000人次,组织开展多样化的诚信主题宣传和普及教育活动;2005年,信用行业趋于成熟,从业人员达到5000人,各行业信用管理人才基本满足社会需求,诚信宣传普及程度大大提高,社会诚信氛围基本形成。
(三)主要举措
1、加强诚信宣传力度。宣传、文化部门要按照《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诚实守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知识的教育,组织新闻、出版、文艺、广播电视等机构广泛深入开展社会诚信的宣传。
2、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推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起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协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壮大。
3、开展信用管理培训。推动相关培训机构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信用知识讲座和专业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信用管理水平。
4、抓好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大引进国内外信用专业人才的力度,支持上海财经大学及其它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设置信用管理课程,培养信用专业人才,引导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吸收使用信用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