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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2003年-2005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推进信用产品的使用。政府部门要对个人或企业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带头先行使用信用产品。政府采购、土地交易、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人事人才聘用和评估等事项办理中要在今年内率先进行试点。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督、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要逐步推广使用信用产品。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要提倡、引导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信用报告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3、加快信用产品的研发和标准规范的建设。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系统建设和产品研发,形成能够满足各类市场需求的系列化信用产品,包括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分、个人信贷风险评估,以及企业基本信用报告、企业商业信用报告、企业深度信用报告等各类专项评估报告,并推广应用。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开展信用产品、信用服务的技术标准研究、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
  4、加强征信业务的合作与交流。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国际征信组织和国内外征信服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吸收国内外先进成果,不断提高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的建设和服务水平;要积极与本市行业信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协助其完善信用服务,搞好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工作,共同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二、推进行业信用管理和社会诚信活动
  (一)实施原则
  依据“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在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整体框架下,坚持行业信用管理、社会诚信活动与联合征信系统的互动发展,积极引导推进各行各业的信用管理和社会诚信活动。各经济、社会和行业管理部门是本领域、本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组织开展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推动本行业各类诚信活动的开展。行业信用管理和社会诚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要及时纳入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实现全社会的共享,同时对形成的记录应进行归档和移交。
  (二)行动目标
  到2003年底,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制度的部门或行业,从目前的5个(合同、纳税、企业贷款、海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增加到10个左右;2005年,主要经济领域、要素市场和50%以上的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开展信用管理服务,建立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用数据及时纳入联合征信系统,同时将有关信用记录按规定移交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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