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扩大各类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各类信用产品将应运而生,社会需求也将呈现。因此,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对信用报告的使用作出必要的制度安排,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要依托联合征信服务系统,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要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搞好有关金融延伸服务。各商业银行要扩大信用卡(贷记卡)发放、个人支票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的规模,制订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鼓励市民和企业刷卡和用支票消费。在开展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要提倡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防范经济活动中的信用风险。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发挥社会诚信体系在规范人才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促进信用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要鼓励发展以信用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为主要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业,欢迎和鼓励国内外信用专业人才来沪创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搞好配套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并在工商登记、税收、政策性收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推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发起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行业自律、产品和服务标准制订等工作。
(六)做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和社会性的工作,要发动各方力量共同推动。新闻、出版、文艺、广播电视等机构要按照《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大力开展诚实守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知识的教育,广泛开展社会诚信的宣传,加大舆论、社会监督的力度,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要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设置信用管理课程,加强信用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专家学者开展信用领域的课题研究,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依据。相关培训机构要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信用知识讲座和专业岗位培训,促进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