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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三、精心组织,有效管理,确保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信用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信用法规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本保障,信用管理体系是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确开展的必要条件。必须尽快完善信用法规体系,抓紧制订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归档与使用管理规定,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法制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清理、修改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必须加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征信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推进工作,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和共享,加强对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活动的监督管理,支持联合征信机构和其它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协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初期,可适当提高惩戒的“门槛”,先对严重、恶意的失信行为进行制约;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记录,提示,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优惠或方便性规定,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在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纳税缴费等方面给予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要在授信额度、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促使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二)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支撑。各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机构要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建立针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促使诚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及时记录并纳入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实现全社会的共享。征信管理和档案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研究制订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建立企业信用信息自主申报系统,开辟信用调查渠道,鼓励各类组织机构向联合征信数据库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各类企业、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要增强“信用为本”的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加强产品、技术等研发、交易全过程的信息管理,做好信用档案的安全保管、依法移交和开发利用工作,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查验自身的信用记录,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鼓励大中型企业设立信用主管和信用管理专职部门。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行使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或行业服务的过程中,全面、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和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留下的“痕迹”,实行归档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把依法可以公开的与个人和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给指定的服务机构,并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和更新工作。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可通过向企业调查,向与企业发生交易关系的对象调查,向掌握信用信息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采集,以及从大众传播媒介收集等方式,归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尤其要将个人、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经济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记录纳入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记录,也要纳入联合征信服务系统。要鼓励企业和个人主动向联合征信服务机构提供自身真实的信用状况和当事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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