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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

  到2007年,基本形成相应的信用制度,有效地对信用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用管理和征信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基本形成有一定规模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既有权威的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又有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行为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的企业群体,信用服务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基本形成较为活跃的信用市场需求,信用系列产品在政府监管、社会中介和企业交易等各种社会、经济行为过程中得到广泛使用,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在诚信体系的支撑下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制约机制,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等不良行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局面,使诚实守信逐步成为市场主流和社会规范。
  到2010年,在国内率先建立符合国际惯例、适应中国国情、体现上海特色、满足市场需求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健康、有序的经济社会环境。
  加快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确立市场规则和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诚信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规范、有序地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的整合、加工和信用产品的开发、服务,必须交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来实施,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市场配置和充分利用。
  (二)长远规划,分步推进。要贯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经验,吸纳有关专家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周密制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分阶段稳妥推进。在推进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平衡和风险控制,接受社会各界评议和监督,搞好风险评估,避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三)应用先导,社会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应用。要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本市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政府部门带头先行,金融行业要重点推进应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要充分发挥社会诚信体系的作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信用信息的深度开发和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鼓励各系统、各行业、各地区在各自的管理和服务范围内,授权第三方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开展信用咨询服务、信用等级评定及其它各类社会诚信活动,并将有关信息纳入联合征信数据库。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有着密切的关系,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共同推进。要支持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联合征信机构,统一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开展面向全市的联合征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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