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一)实施原则
坚持管理制度创新,以防范企业经营中的信用风险为目标,以健全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为抓手,通过试点示范,逐步普及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信用档案有序管理和依法移交,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二)行动目标
2003年,推动5-10家大中型企业开展信用档案管理试点,摸索总结企业信用管理的经验和相关标准;2005年,全市80%的大型企业和50%的中小企业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三)主要举措
1、加强信用档案管理。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和组织机构信用档案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引导企业和组织机构收集、整理、保管好自己的信用档案记录。
2、抓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试点。征信管理和档案管理部门,要组织部分大中型企业和公用事业等单位,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设立信用管理岗位,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3、建立企业信用信息自主申报制度。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自主申报系统,拓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鼓励和提倡企业及时、客观地提供自身和交易方的信用信息。
四、加强信用法规和组织领导体系建设
(一)实施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总体部署,从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出台地方性信用管理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推进机制,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二)行动目标
2003年,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设立常设的信用监管机构,对个人信用征信活动和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档与信用信息归集进行规范,在主要经济管理环节落实一批制度性安排,启动主要领域的社会诚信活动;2005年,基本形成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体系和法律法规框架,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得到有序发展。
(三)主要举措
1、逐步完善信用法规。法制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制订上海市个人征信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征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共信用记录归集与使用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信用产品的生产、使用等活动有法可依。
2、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班子,成立征信管理工作机构,落实职能、编制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3、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有关政府部门要清理、修改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配合的管理措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逐步建立社会性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和制约,增加其失信成本,以发挥警示作用。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及金融、商业、社会服务机构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和企业,要在监管、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增加其守信收益,同时发挥示范作用,促使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五、营造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