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0年,在国内率先建立符合国际惯例、适应中国国情、体现上海特色、满足市场需求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健康、有序的经济社会环境。
加快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确立市场规则和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诚信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规范、有序地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的整合、加工和信用产品的开发、服务,必须交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来实施,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市场配置和充分利用。
(二)长远规划,分步推进。要贯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经验,吸纳有关专家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周密制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分阶段稳妥推进。在推进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平衡和风险控制,接受社会各界评议和监督,搞好风险评估,避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三)应用先导,社会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应用。要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本市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政府部门带头先行,金融行业要重点推进应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要充分发挥社会诚信体系的作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信用信息的深度开发和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鼓励各系统、各行业、各地区在各自的管理和服务范围内,授权第三方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开展信用咨询服务、信用等级评定及其它各类社会诚信活动,并将有关信息纳入联合征信数据库。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有着密切的关系,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共同推进。要支持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联合征信机构,统一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开展面向全市的联合征信服务。
三、精心组织,有效管理,确保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信用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信用法规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本保障,信用管理体系是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确开展的必要条件。必须尽快完善信用法规体系,抓紧制订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归档与使用管理规定,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法制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清理、修改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必须加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征信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推进工作,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和共享,加强对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活动的监督管理,支持联合征信机构和其它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协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初期,可适当提高惩戒的“门槛”,先对严重、恶意的失信行为进行制约;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记录,提示,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优惠或方便性规定,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在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纳税缴费等方面给予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要在授信额度、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促使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二)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支撑。各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机构要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建立针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促使诚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及时记录并纳入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实现全社会的共享。征信管理和档案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研究制订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建立企业信用信息自主申报系统,开辟信用调查渠道,鼓励各类组织机构向联合征信数据库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各类企业、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要增强“信用为本”的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加强产品、技术等研发、交易全过程的信息管理,做好信用档案的安全保管、依法移交和开发利用工作,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查验自身的信用记录,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鼓励大中型企业设立信用主管和信用管理专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