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举居民代表。按照每个居民小组2-3名的数额,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居委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小组会议投票选举产生。
2、产生户代表。按照每户一名的数额产生户代表,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
3、推选居民小组长。一般每个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居民小组较大的,可增设副组长1人。居民小组长由居委会召集或指导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五、组织居民酝酿,提名初步候选人
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产生后,应召开居民会议确定、公布居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并由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提名候选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名情况进行汇总后,于选举日10日以前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张榜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
六、根据差额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要差额确定,具体差额数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时规定。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应当通过民主协商或预选方式决定正式候选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日之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顺序,经预选的,以得票多者在前;未经预选的,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七、宣传介绍候选人,做好投票准备
1、宣传候选人。从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至选举日之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向居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同时可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候选人向居民进行自我介绍。
2、进行投票准备。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培训监票、唱票、计票、验证发票等选举工作人员;公布投票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印制选票和制作票箱;布置选举会场;张贴参选居民须知;设立验证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等。
八、规范投票程序,组织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其主要程序是:召开选举大会;清点参选人数;推选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宣布注意事项;清理票箱;发选票;参选居民依次领票、写票、投票;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九、公开唱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按照唱计票规则,进行公开唱票、计票。按照《工作规则》中对当选的有关规定,当场宣布当选名单,颁发当选证书,并报街道、镇(乡)备案。
十、建章立制,验收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