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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今年本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建立机构。区、县要在区、县委领导下,成立第七届居委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街道、镇(乡)要在街道、镇(乡)党工委(党委)领导下,成立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居委会要在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领导下,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其职责以《工作规则》为准。
  2、制定方案。区、县,街道、镇(乡)和居委会三级均应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时间要求、组织领导、方法步骤、程序措施等。
  3、培训骨干。选举方案下达后,区、县和街道、镇(乡)两级应及时举办培训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培训参与指导选举和承办选举具体事宜的工作人员。
  4、进行部署。区、县和街道、镇(乡)应分别召开选举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宣布选举工作方案,提出有关选举方面的决定及加强领导、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等方面的措施。
  5、确定选举日。选举日由街道、镇(乡)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并由其在居民登记日之前公布。
  二、广泛宣传,发动居民积极参选
  强化宣传发动工作,营造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浓厚氛围。区、县和街道、镇(乡)要编印发送有关居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宣传材料、简报和致居民群众的公开信,运用有线电视、广播、墙报、居务公开栏、标语和走家串户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居委会组织法》、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民主选举居委会成员的方法、步骤、程序、基本原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要针对居民中存在的各种思想、顾虑等,深入细致地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确认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资格,公布登记名单
  确认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资格是进行登记的前提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登记是关系到居民能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大问题。因此,要严格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和《工作规则》进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登记工作。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须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名单。
  四、产生居民代表、户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采用居民代表、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先选举居民代表和产生户代表,并在选举日20日以前张榜公布。居民小组长的换选原则上在居委会换届后进行,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须由新一届居委会登记造册报街道、镇(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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