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因各种原因选举结果无效的,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本规则进行重新选举。
6、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颁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证书。
七、关于罢免、辞职、补选、监督等
1、居民委员会应当接受居民的监督。本居民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可以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后3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居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居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应当召开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
2、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会议提出,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3、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本规则进行补选。成员满5人的,也可以不进行补选。但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暂缺的,应当在3个月内补选。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届满为止。
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事先向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报告。
4、居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提出申诉,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附件2: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则和《上海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选举工作的实践,特制定居委会选举工作流程如下:
一、做好前期准备,进行周密部署
做好居委会选举前期的准备工作,是确保居委会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的关键。前期准备主要是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培训骨干、进行部署、确定选举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