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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今年本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因各种原因选举结果无效的,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本规则进行重新选举。
  6、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颁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证书。
  七、关于罢免、辞职、补选、监督等
  1、居民委员会应当接受居民的监督。本居民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可以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后3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居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居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应当召开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
  2、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会议提出,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3、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本规则进行补选。成员满5人的,也可以不进行补选。但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暂缺的,应当在3个月内补选。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届满为止。
  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事先向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报告。
  4、居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提出申诉,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附件2: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则和《上海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选举工作的实践,特制定居委会选举工作流程如下:
  一、做好前期准备,进行周密部署
  做好居委会选举前期的准备工作,是确保居委会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的关键。前期准备主要是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培训骨干、进行部署、确定选举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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