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监票人和发票、计票工作人员;
(2)公布投票时间,印制选票,设立选举会场、投票站;
(3)设立验证发票处、投票箱等;
(4)核实有选举权的外出居民的委托投票人;
(5)其他选举事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发票、计票工作人员。
2、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副主任不能从当选的委员中产生。
3、有选举权的居民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以前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每一有选举权的居民可以接受1至3人的委托投票。采取由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居民委员会,不可以委托投票。
4、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5、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对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六、关于选举结果
1、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选举会场统一开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向居民公布。
2、每次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3、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4、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但达到5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也可以暂缺;当选人数未达到5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10日内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数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但是所得赞成票数,采取直接选举、户代表方式选举的,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不得少于选票的二分之一。
居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居民委员会工作;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居民会议讨论,确定一名委员临时主持居民委员会工作。